关于调整肾衰竭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111-2019-00025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9-11-11 00:00 | 发布日期 | 2019-11-13 12:19 |
| 文 号 | 克医保发〔2019〕4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保局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升全民健康素质,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指数,减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同意,现对肾衰竭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标准
(一)调整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定额标准和最高限额标准。单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由原来不超过1000元调整为不超过600元,低于600元血液透析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支付,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最高不超过5万元调整到8万元。
(二)城乡居民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补助标准。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和最高限额管理。单次门诊透析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不超过600元,低于600元血液透析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支付,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统筹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不超过4万元。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范围的参保人员,其肾衰竭门诊透析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调整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结合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对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进行调整,在原来5种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1.类风湿性关节炎;2.溃疡性结肠炎;3.甲亢/甲减等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年度内,每个病种最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年,第一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合规费用80%支付。第二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合规费用40%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范围的参保人员,其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定量用药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自治区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长处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门诊就诊可视病情,在安全、合理、有效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可开具2个月的处方用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超量开药的,须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为方便慢性病患者购药,按照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需求,开通全州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村(社区)卫生室慢性病结算支付系统。
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补助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新增慢性病病种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克州医保局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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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肾衰竭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