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塔什普其克村第二石灰石矿30万吨/年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索 引 号 | KZ009-2018-00030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9 12:1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阿图什市宗贤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塔什普其克村第二石灰石矿30万吨/年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塔什普其克村西4km,矿区面积0.39km2,开采矿种石灰岩,生产规模30万吨/年,服务年限8.31年。采用山坡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矿法。采用履带式潜孔钻机钻凿中深孔、多排孔爆破、装载机采装、自卸汽车运输的采剥工艺流程。矿石由汽车运至克州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废石运至废石场处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场、废石场、生活区、爆破材料库、运输道路等。项目总投资364.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
二、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建设并投产运营,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项目运营期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阶段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方案;合理规划矿区永久性占地,控制临时占地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占地;运输道路须硬化,加强车辆密闭运输管理,禁止随意行驶;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平整并做好各类施工迹地生态恢复工作。矿山生态恢复应与开采同步进行,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闭矿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恢复矿区原有生态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采掘面应使用雾炮抑尘,工业场地、废石堆场布设洒水抑尘、遮盖围挡等设施,确保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防渗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用于矿区绿化和降尘。
(四)各类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降噪,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场卫生填埋。废石场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预防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预警,严禁污染区域环境;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生产造成非正常工况或事故排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四、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建设各项环保设施,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至阿图什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环保局
2018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