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办理程序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36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17:1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办理
二、实施主体
克州生态环境局
三、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六、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因搬迁、破产、停产、关闭或者生产调整,污染物临时停止对环境排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申请临时闲置。
2、生产工艺改变,不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不经处理污染物浓度可以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
3、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经批准已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
4、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八、申请方式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九、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当场)--决定(10个工作日)--办结(当场)
十、申报材料
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表原件3份。
2、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处置的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份(生产工艺改变的应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审批材料)。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政府机构、自治组织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须提交)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排污许可证
备注:
1、材料1、2都为必要材料,材料3-6为容缺后补。
2、所有复印件均须A4纸复印,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系原件复印"或"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名。
十一、承诺时限
承诺10个工作日。
法定3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十四、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是
十五、联系信息
1、业务咨询电话:0908-4235705。投诉电话:0908-4222569
2、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3院克州行政服务中心⠼/font> 邮编:8453504、
3、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不十六、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