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起付线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15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13:46 | 发布日期 | 2018-04-18 13:46 |
| 文 号 | 克人社发〔2018〕60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我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自2000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需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十年运行,缴费标准没有调整。但随着我州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州患重病人数比率和费用支出的逐年增加,为了确保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纪要(党政阅〔2018〕14号)研究决定∶
1、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单位8元、个人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单位12元、个人12元。
2、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报销起付线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保持不变。
3、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州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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