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组件审查报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 索 引 号 | KZ030-2018-00004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01-28 00:00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16:05 |
| 文 号 | 克国土资发〔2018〕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国土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国土资源局 |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吐尔尕特口岸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部门):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7〕1号),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程序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组件报批、报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
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凡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三界四区"进行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各县(市)应编制规划调整方案,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转为允许建设区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用地)。
(二)凡是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按照(城市、城镇、园区、产业集聚区、乡镇)批次用地组件上报,各县(市)每年每类批次用地报件分别不得超过5个,每年11月15日停止接收批次用地报件。
(三)列入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件报批。
(四)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脱贫攻坚、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农村学前教育、中小学校改造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
二、建设用地组件资料要求
(一)各县(市)局应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规范的建设用地报批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做好组卷工作(每个报件应组卷2套,上报州局纸质报件1套,各县(市)局留存1套,以便自行扫描通过"建设用地远程报件系统"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高报件质量,提升规范化水平。
(二)各县(市)局应加强与测绘单位的联系,每一个项目用地(宗地)的勘界,县(市)局必须派人进行现场指界,防止违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超面积占地和占用基本农田;按照勘测成果资料,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跳图分析,地类、面积要准确无误。按照每个报件出一个勘界报告的原则(如有多宗地合并为1个勘界报告);
(三)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所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必须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或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不需做环评的证明"。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中增加"×××县(市)承诺,坚决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若有违反,责任自负。"
(四)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件时,应按照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对应的项目名称,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提前对接,加强沟通联系。在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用地预审、立项文件、勘界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材料名称应相一致,依照立项(备案)文件作为组件报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一个立项文件组一个报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查询和评估。经查询,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不发区的,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建设项目选址只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经专家审查通过),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上报项目用地报件。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经查询,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并报州局地质矿产科先行审查。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不得上报建设项目用地报件。
(五)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民生工程(脱贫攻坚、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项目可以实行边开工建设、边报批建设用地,各县(市)应按照规定要求加快组件上报,保证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六)特殊项目用地需单独提交下列资料
1、军事用地。军用项目建设用地报件要以机要件(机密件)单独上报,不能通过"建设用地远程报件系统"上传报件资料。
2、采矿用地。采矿权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矿山开采及选冶设施、建筑用砂场、矿泉水厂、砖瓦厂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事项,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新建、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单选项目和批次用地都需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名称应一致):(1)地(州)及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县(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图)"。宗教用地必须单独组件上报审批。
三、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要求
(一)州局相关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报件资料实质性审查,保证审查意见的真实、准确。
1、办文窗口。对报件进行形式性审查,报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得接收用地报件。
2、规划测绘科。对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次用地(城市、城镇、园区、产业集聚区、乡镇批次等)定位准确性、单选项目用地是否列入《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以及报件中的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文、建设(规划)选址、立项文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用地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规划调整等资料进行审查,及时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规划处联系,解决报件资料中涉及用地规划、用地指标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与州发改、经信、商务、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解决用地报批中需要以上部门协调的相关问题。
2、地质矿产科。对单独选址用地报件中涉及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等资料进行审查,及时与厅地环处、资源处、勘查处、矿管处联系,解决报件资料中涉及地灾、压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局压覆矿产、地灾查询(评估)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3、地籍耕保科。对用地报件中的地类面积的准确性、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面积质量)及补划基本农田等资料进行审查,及时与厅地籍处、耕保处、自治区及克州国土资源规划院联系,解决报件资料中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耕地占补平衡、补划基本农田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与州农业、林业、草原等部门沟通,解决用地报批中需要以上部门协调的相关问题。
4、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科。对用地报件材料齐备、建设用地审批层级、征地补偿方案、新增费上缴与减免等事项进行审查,及时汇总相关科室意见,确定用地报件补正资料、退件及准备议题上会研究事宜。及时与厅办文窗口、建设用地处、信息中心联系,解决用地报件中涉及资料补正、报件审查进度、新增费上缴、用地批后备案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与州政办、财政、住建、执法监察支队等部门的沟通,解决用地报批中需要以上部门协调的相关问题。
(二)各相关科室在建设用地报件审查中,按照职责认真审查,如发现报件资料有需要修改之处,请直接与县(市)局组件人员联系进行补充资料,报件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及时反馈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科。如需要补正资料的,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科汇总科室意见后向局主管领导汇报,下发《建设用地报件补正资料通知书》,限期补正资料(7日内)。逾期未上报补正资料的,按照退件处理,并下发《建设用地报件退件通知书》,将用地报件退返州行政服务中心。将通过审查的报件,准备议题,报局办公室安排上会研究。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加快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民生工程(脱贫攻坚、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项目用地组件上报审批,做好用地保障服务。由于项目用地组件上报迟缓,影响重点项目、民生项目落地建设的,对所在县(市)局主要领导进行追责。
(二)各县(市)应加强用地报件质量管理。上报的用地报件质量差、补正多、不据实上报等情况,州局将采取提醒、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县(市)局主要领导进行诫勉,同时将报件质量情况纳入各县(市)局年度绩效考核。
(三)各县(市)局不及时组件上报审批建设用地,造成本行政区域内未报即用、未批先建等土地违法问题严重,将通过卫片检查结果与日常执法监管情况分析比对,对日常执法监管不到位,在年度卫片检查部署开展前,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查处整改(日常执法中违法案件查处率未达到90%以上的),履职不到位,对县(市)局及执法监察大队班子取消评优资格,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的县(市),对县(市)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各县(市)局上报的用地报件,州局相关科室应严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权责一致,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责任,对报件资料存在问题而审查中没有发现、出现严重后果的,以及敷衍应付、责任不实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实行问责。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1、批次用地申报材料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报材料
2018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批次用地申报材料
(1)封面(批次用地报件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
(2)目录(批次用地报件资料目录)
(3)用地报件面积汇总表(测绘单位出具勘界资料审核反馈单原件)
(4)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原件)"
(5)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6)批次用地用途说明(加盖县市局公章)
(7)县(市)局、执法监察大队出具的"无违法用地证明(盖章)"
(8)土地权属证明和权属面积表(附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国有土地证)
(9)※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在占补平衡动态管理系统中打印)
(10)※占用林地的,附林业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原件)
(11)※占用草地的,附草原部门同意占用草地批文和征占草地补偿方案
(12)※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实地踏勘图片)
(13)※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场踏勘情况报告
(14)※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15)建设用地项目材料"一书三方案"(2份)
(16)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用地范围及坐标)
(17)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及坐标)
(18)用地勘界报告和勘测图(如有多宗地合并为1个勘界报告)
注意:各县(市)每类(城市、城镇、园区、产业集聚区、乡镇)批次用地报件不超过5个/年,每年11月15日停止接收批次用地报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
(1)封面(建设用地报件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
(2)目录(建设用地报件资料目录)
(3)项目用地报件面积汇总表(测绘单位出具的勘界资料审核反馈单)
(4)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原件)"
(5)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备案)文件(原件)
(8)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原件)
(9)建设项目用地总体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0)建设项目环评批文或环保部门的"项目不需要做环评证明(原件)"
(11)建设项目用地用途说明(加盖县市局公章)
(12)县(市)局、执法监察大队出具的"无违法用地证明(加盖公章)"
(13)土地权属证明和权属面积表(附集体土地证或国有土地证);
(14)《土地利用规划文本》封面、目录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15)※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占补平衡动态管理系统中打印)
(16)※占用林地,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批文(原件)
(17)※占用草地,附草原部门同意占用草地批文和征占草地补偿方案(18)※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实地踏勘图片)
(19)※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场踏勘情况报告
(20)※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21)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2份)
(22)压覆重要矿床查询证明(如压覆,附压矿批复文件及补偿协议)
(23)地灾查询证明(如在地质灾害查易发区的,附有资质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纸质及电子版上报2套)
(24)拟占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用地范围及坐标)
(25)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及坐标)
(26)勘界报告和勘测图(1个报件1个报告,有多宗地合为1个报告)
(27)采矿用地,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8)宗教活动场所用地,附以下资料(项目名称应一致)
⑴地(州)及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⑵县(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规划图)"
(2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备注:1、请按照以上顺序进行组件装订
2、带"※"资料,根据用地报件中占用农用地的情况确定
2018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