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044-2019-000001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12-30 12:21 | 发布日期 | 2018-12-31 14:05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8〕69号 | ||
| 发文单位 | 十大正规赌钱官方首页 | 发布机构 | 十大正规赌钱官方首页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
《自治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9号)精神,全面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做好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的实际行动,作为重大任务来抓。充分认识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利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责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为修复保护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边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界限空间坐标,将全州河流、湖泊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成果数据纳入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作为涉河湖水域岸线土地利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建立界址清晰、权责明确的河湖空间管控系统,维护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边界的划定工作,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后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三、工作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兼顾。河湖岸线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生态环境功能属性,又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属性。为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处理好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的关系,应先行做好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按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确定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布局,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划分岸线功能区。
坚持强化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县(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水利、国土、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和协调联动机制。县(市)人民政府是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责任主体,依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成果,开展辖区内河湖(河段,湖段)岸线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政策研究,逐步建立满足整体推进需求的制度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山川有别、一地一策、一河一策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以开发利用程度高、管理任务重的城市河湖段为重点,先行开展划定工作,逐步全面推进。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自治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实施方案、规划成果、关键环节的指导检查,严把技术标准关,督促责任主体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对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纳入河湖长制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
四、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
本次需要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河湖是全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368条河流和3个湖泊,以及其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同时开展其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二)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控制线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岸线控制线分为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临水控制线是指为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基本要求,在河岸的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控制线。外缘控制线是指岸线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一般以河道(湖泊)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无堤段河道(湖泊)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保护范围自外缘控制线向外划定。年经流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上的河道、保护范围为50-100米。年径流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河道,保护范围为30-60米。湖泊保护范围不小于50米。
五、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基本资料收集
州、县(市)国土部门负责提供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和最新遥感影像等有关资料。提供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等有关基础测绘数据。
州、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叠加套合形成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底图。
(二)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编制与审批
在工作底图上按照《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水总研〔2018〕252号)开展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工作,明确河湖水域岸线控制线和岸线功能区划。规划现状调查统一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水利部门负责,国土、农业、林业、畜牧、交通、住建等部门配合)
州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18条河(其中7条为自治区级河流)、3个湖泊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由自治州水利局审查,经报请自治区水利厅会同兵团水利局复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负责的河湖,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由自治州水利局组织审查,经报请自治区水利厅会同兵团水利局复核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依据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控制线,实地划定辖区内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建立划定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畜牧、交通、住建等部门参与)
(四)调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土地权属争议
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河湖水域岸线,依法开展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对各类权属争议调查建档立册,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予以调处。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畜牧、交通、住建等部门参与)
(五)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河湖水域岸线划定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
各县(市)负责建立县(市)河湖水域岸线划定数据库,将河湖水域岸线划定形成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数据库建设。
将河湖水域岸线划定数据库纳入国土调查数据库。水利、国土部门共同完成。
建立自治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管理系统,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数据与国土管理系统共享、并集成到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中。(水利部门负责,国土部门配合)
(六)立界定桩
在辖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边界的重要拐点、重要特征点位置埋设界桩。所有界桩须测量坐标信息,填写界桩点坐标成果表。界桩埋设完成后,绘制界桩位置略图,标明地理名称。形成界桩身份证。界桩埋设应分类部署,山区或人类活动影响小的区域可不埋设或少埋。人类活动密集区每100米可埋设1个界桩,城区可加密埋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畜牧、交通、住建等部门配合)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规划阶段(2018年5月-2019年6月)
1.形成工作底图。
2.印发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各县(市)于2018年年底前编制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划定工作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3.完成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自治州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18条河(其中7条为自治区级河流)、3个湖泊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各县(市)河湖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复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规划进度按月报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定阶段(2019年6月-2020年12月)
1.试点先行。召开自治州、县(市)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制定工作启动会议,对划定工作进行部署。将规划进展较快县(市)确定为先行试点单位,先行组织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试点工作。2019年8月底前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全州现场会议,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州推广。
2.人员培训。各县(市)加大对划定工作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
3.全面实施。各县(市)根据本区域河湖水域岸线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定工作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开展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 (2019年6月-2020年12月)
1.数据库建设。录入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过程中形成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以县(市)为单位建设数据库。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完成各类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需求分析基础上,以各县(市)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自治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管理系统。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数据与国土管理系统共享,并集成到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中。
(四)界桩、公示牌埋设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制作公示牌、界桩,进行定点立桩并现场埋设,建立公示牌、界桩档案、台账并入库。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2月)
1.自查自验。各县(市)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工作。
2.自治州初验。在各县(市)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自治州验收。自治州组织对各县(市)河湖水域岸线划定成果进行初验。
3.初验完成后、申请自治区终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湖)长要把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落实资金保障。按照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州、各县(市)分管领导牵头,水利、国土、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密切协作配合,统筹推进辖区内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划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普及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为划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通过已建立的河(湖)长制考核奖惩制度、验收制度和问责制度,将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进行验收、考核和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