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068 | 主题分类 | null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06-07 09:25 | 发布日期 | 2018-06-09 11:08 |
| 文 号 | 克政办函〔2018〕43号 |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十大正规赌官方网站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健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现将完善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等工作量化管理指标,明确具体责任,实行目标考核。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负总责。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制定具体的保护方案和措施,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项目情况统筹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必须先补后占,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定期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对已供地未开工建设满两年的,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入库,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强化土地执法工作,完善违法用地行为预防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切实履行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国土资源日常动态巡查监管,落实好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工作的考核。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组织力量予以制止,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抄告书的方式告知乡(镇)、村及时履行责任。
自治州监委、公安、司法、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安监、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工商、金融、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监管,会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加大对涉嫌土地犯罪行为的制止和打击力度,将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预防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汇报、通报、抄告等制度,健全巡查网络,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四、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维护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上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及时组织查处。
五、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国土资源执法合力。为强化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的有效实施,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自治州监委、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法制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重点研究、部署国土资源执法联动的相关事宜和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通过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实现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零违法”。
六、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问责奖惩机制,从严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发生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2018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