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047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05-12 00:00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13:17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8〕21号 |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中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压实责任,实现天然气供需总体动态平衡,确保民生用气需求得到保障,切实把民生之事办好。
二、工作目标
建立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及供应保障协调联动机制,确保2020年供暖季前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全州城市燃气企业在2020年底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和不少于高峰日用气量20%的用户调峰能力的目标,最终构建自治州天然气供需保障长效机制,为实现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天然气资源保障。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责任,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分层次稳步推进,明确工程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鼓励与气田开发企业联合建设地下储气设施,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支持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等形式履行储气设施建设责任,确保2020年供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的目标。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所辖区域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签订储气责任书,在2020年底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在2018年采暖季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应通过购买或签约调峰能力的办法,履行应承担的储气能力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
配合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办、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地税局、各县(市)天然气供应企业
完成时限:2018—2020年
(二)切实做到供用气合同全覆盖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区域用气企业和供气企业全面签订年度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于每年一季度完成当年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签订工作,合同应尽可能详细规范,有量有价,体现价格浮动机制,标明可中断用户政策,明确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总体情况于每年4月报送自治州经信委。自治州经信委要统筹做好自治州年度及采暖季总量平衡,指导州内主要供气企业将资源通过签订合同分解至各县(市),在冬季高峰期间,协调区内主要供气企业强化各县(市)之间的余缺调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各县(市)天然气供应企业
完成时限:2018—2020年
(三)强化应急调峰能力,保障季节性民生用气高峰需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天然气供应企业根据用户特点对终端用户进行分类,指导鼓励所辖区域内城市燃气企业优先发展可中断用户和可调减用户,科学有效降低非民用气负荷,形成不少于高峰日用气量20%的调峰能力以及协调有关供气企业及时给予天然气增供,以保障季节性民生用气高峰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自治州发改委、国资办、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各县(市)天然气供应企业
完成时限:2018—2020年
(四)稳妥推进"煤改气"工程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按照供用气合同落实的气源,优先保障2017年结转"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改造到位并稳定供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调整用气结构,支持保障民用"煤改气"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住建局
配合单位:自治州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安监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各县(市)天然气供应企业
完成时限:2018—2020年
(五)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民生用气的保供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本辖区天然气供需情况,按照"压非保民"原则,每年采暖季前分层级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燃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降低偏高的输配价格,并做好低收入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经信委
配合单位:自治州发改委、国资办、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
完成时限:2018—2020年
(六)大力优化地方建设环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州模式成立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总负责人,专门负责衔接推进天然气上游气田、管道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州直各相关部门要以依法、合规、高效为原则,依法简化优化天然气产供储销重点工程核准和建设程序。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8—2020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有效推进规划目标的实现,成立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经信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员包括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和有关燃气企业。
(二)建立协调机制。在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依规推进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各方面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营造同心协力的工作氛围,保障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考核问责。一是制定考核办法。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有效推进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工作。二是责任追究。对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