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031-2018-00017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29 10:22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住建局 | ||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公布)
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县直单位周转房的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更好的保障符合要求的干部职工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阿合奇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二条周转房的准入、分配等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房承租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干部周转房的保障对象为县直单位的干部职工或干部家庭,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城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县城内具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
2.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及房改政策;
3.外来新参加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家庭(从参加工作时间算起,租住周转房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周转房,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其他住房政策。
第五条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第三条的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留存一份、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审核: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时认为需要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3.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在《县直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申请表》上签注意见、盖章后,将附有申请人相关材料的单位申请报送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收到县直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人社、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相关情况进行复查。
(四)住房分配及签订协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复审结果及申请情况确定房源,并将周转房分配给申请单位,同时签订《县直单位干部周转房租赁协议书》。已分配的周转房由申请单位负责分配给本单位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租住合同》,并将分配入住名单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备案。
(五)分房后,租赁人自愿调换所租赁周转房的,由租赁人双方签订调换协议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结果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根据阿合奇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直单位干部职工按2元/月/㎡的标准缴纳房租;房屋押金:2000元;由各单位收取本单位干部职工房租、押金,统一全额交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账户。
(二)暖气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租住期间的维修费、水、电费按照阿合奇县规定的标准收取,各单位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及时到相关部门缴纳。所有缴费收据由单位留存一份,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条 周转房租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租住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住的房屋和设施设备,未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
(三)租住人不得擅自装修周转房。如确需对周转房进行装修,租住人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装修方案,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的,由该单位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批准后方可装修。租住人在交回住房时不得拆除自费装修部分,应当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退出后,原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也不得向后期租住人索取装修费用。
第八条 周转房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人社、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配合,定期对承租人准入条件和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腾退通知限期腾退,房屋押金及协议期未满期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一)转借、转让、转租或擅自调换所租住周转房的;
(二)改变所租住周转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纳租金、物业等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在此期间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周转房承租单位承担缴纳);
(六)租住期内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调离县直单位、辞职或被辞退、退休以及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等);
(七)其他规定条件确定租住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
第九条 租住周转房合同期满需继续租住的,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租住条件的,予以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及时退回周转房。
第十条 对违反周转房管理制度的租住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租住人拖欠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交清所有拖欠费用。
(二)租住人未按本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退出周转房的,自应退出之日起至实际退出房屋之日止,租金按周转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退出时,有破坏房内设施设备情况,须按原价赔偿。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租住人,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取消其租住资格,责令其退出周转房并按周转房租金标准的3倍补交房租,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还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租住人在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租赁协议
附件:2.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租住合同
附件1
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租赁协议
(第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阿合奇县干部周转房出租使用管理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出租乙方位于的套干部周转房,房号:楼单元室(如申请多套周转房,可将房屋详细地址以附件表格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本协议书一并存档),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在租期期间,乙方全程负责本单位干部周转房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租住。
三、乙方负责收缴本单位周转房租金、押金,须全额交清(援疆、支教、支医等享受免房租政策的部分干部除外)。根据阿合奇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干部周转房租金按2元/月/㎡的标准;押金按2000元/套的标准交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用账户。
四、租期期间,周转房物业费、暖气费、水费、电费、网络通讯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日常费用由租住个人承担,乙方监督本单位租住干部职工及时交清所有费用,若退还周转房时,有拖欠费用,乙方承担交清后,甲方方可收回。
五、房屋租金实行定期先行支付原则,即先交付租金后入住,原则上租赁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乙方应主动退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应提前办理续租手续。
六、如在协议期未满情况下,因租住干部调离本单位、辞职、辞退、外地长期培训等原因,乙方需提前退还周转房时,经工作人员检查无损坏后,甲方应将押金及租期未满期租金退还乙方,租期未满期应从退还次月算起。如退还周转房有损坏部分,甲方按规定扣留押金。
七、租期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周转房用途、随意进行改造、装修。退房时,确保室内设备完好无损、房屋原本结构不受破坏,若存在上述情况,乙方对该周转房进行维修之后,甲方立即收回周转房。
八、乙方若需装修周转房,应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乙方方可进行装修,装修费用乙方承担。若需租住个人承担的,乙方按照装修收费标准向个人收取。协议期满后或者中途退租、解除合同的,退还周转房时,不得拆除装修部分,应当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退出后,原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也不得向后租住人索取装修费用。
九、租期期间,乙方应做好本单位租住干部管理工作,遵守租住小区卫生、安保制度,邻里间保持团结友好,不得在周转房内酗酒打架、从事违法行为,若发生此类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在租期期间,甲方定期对乙方周转房入住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按照要求入住的,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履行协议期间,如发生本协议未涉及事项,由双方按照合理、合法、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签字: 签字:
附件2
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租住合同
合同号:第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保证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县区栋号本单位干部职工周转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阿合奇县干部职工周转房标准。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向政府申请的干部职工周转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物业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 租金合计: 元。
第五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乙方租住期间,不随意进行改造、装修,确保室内设备完好无损、房屋原本结构不受破坏,若存在上述情况,乙方对该周转房进行维修之后,甲方立即收回周转房。
第八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将乙方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补齐。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租住人未按合同约定退出周转房的,自应退出之日起至实际退出房屋之日止,租金按周转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退出时,有破坏房内设备情况,须按原价赔偿,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