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公安局关于对旅馆业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2112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克州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0 11:52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新疆政府网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五必须”
公安部对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提出“五必须”要求:一是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三是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四是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五是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二、遇到以下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是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二是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三是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四是其他可疑情况。发现以上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住宿经营者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有哪些后果
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旅馆经营者应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希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入住人、访客等给予更多理解和配合,其他入佳旅客也应加强监督和提醒,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机制,共同防范和杜绝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克州公安局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旅馆业不如实登记和报告的情形,并严格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举报电话:110
克州公安局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