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12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19:29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19:04 |
| 文 号 | 克财综〔202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财政局 |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财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伊尔克什坦口岸财政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十大正规赌钱官方首页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综〔2024〕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各县(市)财政局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三、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之内,将2024年租赁住房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和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报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州财政局。
四、对于奖励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五、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州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作好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中央租赁住房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3.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统计表
4.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克州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