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120/2025-001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0 11:56 | 发布日期 | 2025-12-20 18:42 |
| 文 号 | 克发改字〔2025〕205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强化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合理核定处置收费水平,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提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推动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生态环境及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和对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主体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收费对象为自治州范围内所有产生医废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私立或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产生医废的机构或单位。
二、收费标准
(一)对设有编制床位的一级及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收费,标准调整为2.32元/床·日;
(二)对于医废产生量不稳定的机构,按实际收集处置量收费,标准为3.50元/公斤;
(三)针对无固定床位的门诊部、诊所等机构,按经营面积分档定额收费:40㎡及以下(含40㎡)为100元/月;41-100㎡(含100㎡)为200元/月;101-200㎡(含200㎡)为280元/月;201-400㎡(含400㎡)为350元/月;401㎡以上为400元/月。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80%执行。其中,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对应档位标准的80%执行。
以上价格均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含运输费用)由各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严禁任何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患者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二)压实处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对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效能和处置技术水平,加快补齐处置能力短板,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无害化处置;同时,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各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流程的疾病防治监管,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对拒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拖欠处置费用、擅自处置、倒卖、瞒报医疗废物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四) 规范处置企业管理与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遴选工作;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和管理水平。
(五)规范处置企业收费与服务行为。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须依法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兵团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产生的医废交由地方医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按地方收费政策执行;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产生的医废交由兵团医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按兵团收费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0日起执行,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关于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渡期收费标准的通知》(克发改字〔2025〕18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十大正规赌官方网站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
